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的竞争法分为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旨在保护竞争免受扭曲,虚假陈述和不公平的做法,以保护市场中的竞争者,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该法包括广告法,不受欢迎的广告(电子邮件垃圾邮件,传真),误导性广告,对客户的虚假陈述,法律警告以及网站上的使用条款和条件。竞争法为保密信息,贸易和商业秘密以及专有技术提供特别保护。在某些情况下,该法还提供针对产品盗版和剽窃的补充性保护。
禁止竞争对手和市场经营者的不公平做法可能会扭曲竞争。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将非法竞争行为列入一般性一般条款和若干示例,并规定竞争者和法律中指定的其他人的权利以及其执行。如果一家公司发现他的竞争对手违反竞争法,它可以发出警告,要求立即停止其行为并要求赔偿所遭受的损失。然后,竞争者有可能必须要做出停止侵权声明,根据该声明,如果再次发生,他将被迫支付罚款。还可以向侵权者要求索赔和承担销律师费。法院发出的临时性禁令是一个有利的武器。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还涉及反竞争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德国竞争法与欧洲竞争法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协调,后者在德国法律体系中共存。德国竞争法受“竞争限制法”(GWB)的调整,而欧洲竞争法则受“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调整。第1条和第2条GWB和第81条EC分别禁止公司之前达成协议的做法,其目的或效果是预防限制及扭曲竞争。典型的情况是针对就产品价格或销售某类产品的地理区域或数量的达成协议。还禁止一家或多家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不合理的阻挠其他公司进入市场,无理由的使其他公司遭受不平等的待遇。
在起草合同时也必须考虑反垄断法。尤其是针对于研发合同,许可协议和许多分销协议。针对合同中的独家经销协议,交付义务以及开放和隐藏的价格目标需要特别严格仔细的审核。原则上,以上这些限制是被禁止的。但是,根据所谓的集体豁免条例,这是欧共体法律规定的特殊欧洲法规,它们也可能被允许。然而,这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非常仔细的分析。在知识产权和技术部门领域2004年4月27日第772/2004号条例(技术转让)和2000年11月29日第2659/2000号条例(研究与开发协议)特别重要与1999年12月22日第(EC)2790/1999号条例(纵向协议)一样,对于存在采购和供应双方都很重要。